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兵。委托代理人张其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友伟。
上诉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雷
代理
审判员 周毓敏
代理
审判员 董岩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岩岩速 录 员 胡 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