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95号

金水芬与刘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水芬,刘香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金水芬,女,汉族,1967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沈利、黄龙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香海,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水芬与被告刘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水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水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厉昱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匡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