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07081号原告孙刚,男,汉族。被告重庆第二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雄伟,重庆第二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男,重庆第二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功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刚与被告重庆第二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刚于2013年1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孙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刚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肖 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俸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