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资行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第2号缴费通知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并裁定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益阳市资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2013)第2号缴费通知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蔚
审判员 曹 进
审判员 魏少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