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蒋某某,女,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谭某某,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谭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曹文斌
审 判 员 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