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秦X,男,汉族。被告刘XX,男,汉族。被告吕XX,女,汉族。本院审理原告秦X与被告刘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吕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X撤回对被告刘XX、吕XX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秦X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飞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