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889号
原告:蔡琦,
被告:厉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琦与被告厉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琦未在法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姚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刘强 来自
蔡琦与厉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889号
原告:蔡琦,
被告:厉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琦与被告厉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琦未在法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姚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