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654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负责人莫晓东。委托代理人周立峰。委托代理人周狄彪。被告绍兴县紫罗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银祥。被告绍兴县浩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强。被告丁春良。被告盛菊芳。被告丁银祥。被告裘强。被告徐松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与被告绍兴县紫罗兰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浩成纺织有限公司、丁春良、盛菊芳、丁银祥、裘强、徐松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9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9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锡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