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泌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陈广俊,又名陈广聚,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纪风,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正其,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广俊诉被告杜纪风、崔正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全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昌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纪风、崔正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广俊诉称,2011年2月2日,崔金宝为做生意,借原告现金10000元,2013年10月,崔金宝在做生意途中死亡,原告持借条向二被告追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杜纪风、崔正其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纪风的丈夫崔金宝(被告崔正其父亲)于2011年2月2日借原告陈广俊现金10000元,用于生猪买卖,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人陈广其在欠条上签字证明。2013年10月,崔金宝死亡,原告为追借款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崔金宝生前与被告崔正其没有分家,家庭共同财产有北屋平房四间、东屋瓦房三间,并养有部分生猪,另有一辆福田小型货车(登记户主为崔金宝,牌号豫QR7369)。
本院认为,崔金宝死亡时所留的遗产足以清偿该笔债务,且其遗产至今尚未分割,由被告杜纪风、崔正其共同使用,二被告作为崔金宝权利义务的承受人,该借款的形成又在崔金宝与被告杜纪风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欠条对利息没有约定,可从其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二被告系共同债务承受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杜纪风、崔正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陈广俊现金一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5日起,利率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计17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全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宗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