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778号原告雷某某,女,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侯某某,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文斌
审 判 员 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