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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778号

雷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雷某某,侯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778号原告雷某某,女,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侯某某,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文斌

审 判 员  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