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550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周 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婷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