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仲审字第284号申请人南京玄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道进香河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玉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晶。委托代理人严春姣,江苏东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仲林。委托代理人洪涛,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居志刚,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人南京玄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武环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仲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宁玄劳人仲案(2013)25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玄武环境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玄武环境公司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玄武环境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玄武环境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晗庆
代理
审判员 蔡晓文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