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中区行初字第00223号原告祝晓梅,女,194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号*单元***#×××××××××××××××××××。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张定宇,局长。第三人王国庆,女,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黄路金科丽苑山水居****#××××××××××××××××××××××。第三人重庆市巴蜀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15号。法定代表人马宏,校长。
原告祝晓梅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祝晓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晓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晓梅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许 鹏
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
人民陪审员 罗永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