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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行初字第00223号

祝晓梅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晓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王国庆,重庆市巴蜀小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中区行初字第00223号原告祝晓梅,女,194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号*单元***#×××××××××××××××××××。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张定宇,局长。第三人王国庆,女,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黄路金科丽苑山水居****#××××××××××××××××××××××。第三人重庆市巴蜀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15号。法定代表人马宏,校长。

原告祝晓梅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祝晓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晓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晓梅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许 鹏

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

人民陪审员  罗永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