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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催字第8号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催字第8号申请人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杨柳路6号。机构代码:20284488-5。法定代表人程小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利军,男。申请人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号码为3130005125181527,出票人为安阳市率森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郑州东升润滑油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安阳银行清算中心,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 蓉

代理

审判员  纪静静

代理

审判员  周钊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