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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314号

东港红星水泥有限公司与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港红星水泥有限公司,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港红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黄土坎镇石灰窑村。法定代表人赵乃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泳,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井冈大街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保庆,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港红星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三初字第26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港红星水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港红星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刘 晖

审判员  程晓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