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3627号原告冷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冷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
审判员 邹亚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鄢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