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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垫法民初字第03627号

冷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13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冷某,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3627号原告冷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冷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

审判员  邹亚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鄢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