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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2798号

徐运华与邓履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运华,邓履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798号原告徐运华,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洋,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冉启禄,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被告邓履波,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运华与被告邓履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运华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徐运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