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8号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武陟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永康,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有安,该院副院长。被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武陟县煤炭运销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来应,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武陟县人民法院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焦法委赔字第9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焦法委赔字第9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