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保字第20号
申请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继宝。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
被
申请人:宁波森根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阿波。申请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森根有限公司生产中使用的智能悬挂系统中“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放出机构”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且该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71007××××.1、名称为“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放出机构”的发明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71007××××.1、名称为“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放出机构”的发明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宁波森根服饰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710070781.1、名称为“制衣工作站中衣架的放出机构”的发明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若干,并对其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毛明强
代理
审判员 马 宁
代理
审判员 邓梦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