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0913号原告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耀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明哲,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永,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凤。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原告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秀荣
代理
审判员 黄明真
人民陪审员 雷 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