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0991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高计业,男,1957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庞秀侠,女,1959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吕怀清,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鹿梅,女,1969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何荣青,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朱友玲,女,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高计业、庞秀侠、吕怀清、鹿梅、何荣青、朱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尹 龙
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
人民陪审员 刘爱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解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