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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539号

田菊英、张爱琴等与吴瑞华、吴雅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田菊英,张爱琴,章巧玲,章建林,吴瑞华,吴雅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菊英。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琴。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巧玲。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建林。上诉人章巧玲、章建林的法定代理人张爱琴。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旭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瑞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雅玲。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渊。

上诉人田菊英、张爱琴、章巧玲、章建林为与被上诉人吴瑞华、吴雅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菊英、张爱琴、章巧玲、章建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菊英、张爱琴、章巧玲、章建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黄良飞

代理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何晓慧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