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菊英。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琴。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巧玲。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建林。上诉人章巧玲、章建林的法定代理人张爱琴。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旭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瑞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雅玲。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渊。
上诉人田菊英、张爱琴、章巧玲、章建林为与被上诉人吴瑞华、吴雅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菊英、张爱琴、章巧玲、章建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菊英、张爱琴、章巧玲、章建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黄良飞
代理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何晓慧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