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372号原告车家明。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春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杰磊吊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机动车辆保险营业部。法定代表人龙保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家明与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重庆杰磊吊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机动车辆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家明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重庆杰磊吊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机动车辆保险营业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家明撤回对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重庆杰磊吊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机动车辆保险营业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车家明负担。
审判员 左小银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铃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