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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24号

韩信潮与陆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13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信潮,陆丽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24号

原告:韩信潮。

委托代理人:史军。

被告:陆丽莲。

委托代理人:郑伟。

原告韩信潮与被告陆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信潮起诉称:2010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利率为月息1.5%。后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陆丽莲归还借款1000000元,并按月息1.5%支付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之债务人向多人“借款”,可能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信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干闻宇

审 判 员  何 毅

代理

审判员  姚建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尚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