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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684号

王清波与郑洁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84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被告郑某,女,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峻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