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84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被告郑某,女,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峻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