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商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咸东,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向前,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慧,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张店王府井通讯商城E04-05号坤恩通讯器材经营部业主。
上诉人李咸东与上诉人方慧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咸东的委托代理人郭向前,上诉人方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池卫东
代理
审判员 禚慧聪
代理
审判员 翟雪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青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