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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淄商终字第469号

李咸东与方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咸东,方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商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咸东,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向前,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慧,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张店王府井通讯商城E04-05号坤恩通讯器材经营部业主。

上诉人李咸东与上诉人方慧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咸东的委托代理人郭向前,上诉人方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池卫东

代理

审判员  禚慧聪

代理

审判员  翟雪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青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