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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737号

陈某与王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陈萍,王新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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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737号原告陈萍,女,1976年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姚俭,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祥,男,1962年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龚品香(系被告的妻子),1966年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萍与被告王新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董晔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姚俭、被告王新祥的委托代理人龚品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萍诉称,原告系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小区128号204室业主,被告系相邻的203室业主。2013年6月3日,原告发现被告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将进户门内开擅自改为外���,影响到走道的正常通行,也给以后走道的安全通行留下了安全隐患。同时被告擅自更改进入门开门方式,违反了小区业主公约的规定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坐落于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128号204室进户门外开改回内开,恢复原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5日向被告出具的违规行为通知书;2、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2日向某某房地局提交的违规行为报告单;3、现场拍摄的照片3组,证明被告将其进户门外开之后阻碍原告的进出通行;4、原告产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128号204室的业主;5、被告的产权登记信息(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是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128号203室的业主;6、某某小区业主手册,住户须知第6条规定严禁住户擅自改动单元进户门的开启方向。

被告王新祥辩称,被告将进户门改为外开并不是要让原告不方便通行,当时也是听了装潢公司的意见,现在装修已经完成了,希望可以得到原告的谅解,被告保证以后尽量少开门,今后原告装修,将门改为外开被告也不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表示不清楚,对证据3、4、5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表示没有看到过。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萍系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128号204室的业主,被告王新祥系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128号203室的业主,双方系隔壁邻居。2013年6月,被告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原朝内开启的进户门改为朝外开启,2013年6月5日,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违规行为通知书,要求被告在一周内恢复原状并向崇明房地局出具违规行为报告单,因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进户门恢复为朝内开启。另查明,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128号203室的入户门原始开启方向为朝室内开启,该小区业主手册的住户装修须知第6条明确了严禁擅自改动单元进户门的开启方向。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应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避免对他人权利造成妨碍。在使用房屋时,应遵照房屋的原始结构行使使用权。被告将进户门改为向外开启,客观上会对原告的正常通行带来不便,同时也违反了��区的住户装修须知。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进户门外开改为内开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和谐的邻里关系需要相邻各方彼此谦让,相互体谅,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不计前嫌,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新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128号203室进户门由朝外开启改为朝内开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王新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晔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二)排除妨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