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云刑初字第339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元和,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霄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4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刑诉(2013)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元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少婧、被告人罗元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罗元和来到云霄县云陵镇经堂口朱某某经营的五金电工门市部,将朱某某放于店内的一部“HTC”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88元。2、2013年7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罗元和来到漳浦县杜浔镇政府对面的古雷港电大招生办公室,将该办公室内的一套台式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540元。另查明,2013年7月26日云霄县公安局民警在云霄县莆美镇宝树村罗元和住处抓获被告人罗元和,并扣押上述被盗“HTC”手机及台式电脑,现已发还各失主。以上事实,被告人罗元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元和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朱某某、林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云霄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本院(2012)云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云霄县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元和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7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元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罗元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元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罗元和能如实供述,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元和八个月以上至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元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余艳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丽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