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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4182号

朱身兰与徐传工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上诉人朱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朱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仲新建

代理

审判员  相媛媛

代理

审判员  徐松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慧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