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上诉人朱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朱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仲新建
代理
审判员 相媛媛
代理
审判员 徐松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慧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