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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33号

苏保增申请方城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3-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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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33号苏保增:你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南法委赔字第16号决定,以该决定认定的赔偿范围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赔偿你法院违法收取的费用及利息、代法院送达传票支出的费用、患精神分裂症的医疗费用、精神��害抚慰金共3775261.99元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方城县人民法院对你提供的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故意不执行的行为已经本院(2011)豫法确申字第29号裁定确认违法,对由此给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方城县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方城县人民法院(1995)方城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判令常永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你欠款1661.5元,并支付你利息2268.72元(1994年3月1日至1995年11月1日的1575.5元欠款按银行月利率1.8%的四倍计算),1995年11月1日以后的利息计算到餐费付完时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数额、利息标准,决定由方城县人民法院赔偿你28538.32元,已充分保护了你的合法权益。你认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为78718.872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你要求退还��付诉讼费、执行费的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问题。你因患上精神分裂症产生的医疗费用与方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方城县人民法院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你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范围的规定。你请求赔偿代送传票的经济损失,证据及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