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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民一初字第2080号

司某某与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司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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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2080号

原告:司某某,女,193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甲,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乙,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丙。

被告:宋某丁,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