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2080号
原告:司某某,女,193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甲,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乙,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丙。
被告:宋某丁,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