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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特字第0055号

申请人耿昌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顾凤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耿昌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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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民特字第0055号申请人耿昌华,男,1930年6月10日生。申请人耿昌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顾凤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顾凤金,女,1934年7月1日生。申请人耿昌华陈述:被申请人顾凤金因患脑梗塞后遗症、硬膜下积液、血管性痴呆、高血压病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顾凤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耿昌华为监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顾凤金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3年12月4日,苏州市广济医院司��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顾凤金诊断为智能障碍(重度),受疾病影响,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辨认自己的行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被鉴定人顾凤金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耿昌华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院记录、苏州市春晖护理院病史记录、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顾凤金的病情及鉴定意见,其目前已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应认定顾凤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耿昌华系顾凤金的配偶,应担任顾凤金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顾凤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耿昌华为顾凤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黄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