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立二民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雪珍,女,192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雪珍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立民初字第1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郝雪珍上诉称,上诉人今年已88岁,老伴前几年去世,上诉人在原址已居住70多年,2012年3月份,上诉人回家后发现上诉人的西邻孟祥岭趁上诉人不在家时,把上诉人的西院墙扒掉,强占上诉人的宅基地,在上诉人的宅基地上拉起了新院墙并盖了大门,经村委领导多次调解,被上诉人没有诚意。上诉人村里的老宅基地都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宅基地边缘的纠纷,而是被上诉人侵占到上诉人院里1.2米,并且把院墙和大门建在上诉人院内,所以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2012年10月20日及2013年3月10日由禹州市文殊镇韩洼村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诉人郝雪珍对本案所涉及的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其合法使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应属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立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禹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学海
审判员 蔡文慧
审判员 谷德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