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贺永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隽。被告林月明。被告王钟浩。本院在受理原告贺永凯诉被告林月明、王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月明、王钟浩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永凯撤回对被告林月明、王钟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贺永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齐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