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少民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彩芝,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法定代理人周彩芝,系孙某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兰,女,汉族。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晓锋,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迎飞,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果,女,汉族。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晓磊与被上诉人周彩芝、孙某某、王秀兰、雷迎飞、胡晓果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晓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雨、被上诉人王秀兰、周彩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锋、被上诉人雷迎飞、胡晓果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9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173元退还上诉人张晓磊。
审 判 长 陈艳玲
审 判 员 葛京涛
代理
审判员 郭晓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