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许少民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张晓磊与被上诉人周彩芝、孙某某、王秀兰、雷迎飞、胡晓果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磊,周彩芝,孙某某,王秀兰,雷迎飞,胡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少民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彩芝,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法定代理人周彩芝,系孙某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兰,女,汉族。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晓锋,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迎飞,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果,女,汉族。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晓磊与被上诉人周彩芝、孙某某、王秀兰、雷迎飞、胡晓果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晓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雨、被上诉人王秀兰、周彩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锋、被上诉人雷迎飞、胡晓果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9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173元退还上诉人张晓磊。

审 判 长  陈艳玲

审 判 员  葛京涛

代理

审判员  郭晓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