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婺民初字第3011号

王莹与蔡正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莹,蔡正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3011号

原告:王莹,

委托代理人:周衍昌。

被告:蔡正琳,原告王莹为与被告蔡正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王莹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蔡正琳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回对被告蔡正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莹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施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