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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179号

东阳市前园洗衣厂与磐安县扬升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阳市前园洗衣厂,磐安县扬升工艺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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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7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东阳市前园洗衣厂。

负责人:蒋俊萍。��托代理人:楼文军。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磐安县扬升工艺厂。

负责人:卢小兰。再审申请人东阳市前园洗衣厂因与被申请人磐安县扬升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阳市前园洗衣厂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送达时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第十项之规定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东阳市前园洗衣厂负责人蒋俊萍将厂房租赁他人使用,导致原审法院在向东阳市前园洗衣厂送达法律文书时被拒收,因此,原审法院按照再审申请人的注册地址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并无不当。东阳市前园洗衣厂作为���个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其对外债务不能因实际负责人的变更而改变。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东阳市前园洗衣厂的请求不能成立,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东阳市前园洗衣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荣

审 判 员  张燕燕

代理

审判员  梁 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范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