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723号
原告: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吴宗建。
委托代理人:叶琴琴。
被告:胡海英。
原告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胡海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征得其同意后对本案进行预立案登记[案号:(2013)甬北立预字第447号]。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建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在递交起诉状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陈建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