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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723号

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与胡海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0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胡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723号

原告: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吴宗建。

委托代理人:叶琴琴。

被告:胡海英。

原告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胡海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征得其同意后对本案进行预立案登记[案号:(2013)甬北立预字第447号]。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建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在递交起诉状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陈建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