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咸丰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79年3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被告胡某,女,生于1982年7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平毅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宣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