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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法民初字第02763号

赖某甲与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赖某甲,赖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2763号原告赖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理人廖某某,系原告之母,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赖某乙,系原告之父,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赖某甲与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甲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徐 旭

审 判 员  张文新

人民陪审员  龙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鲍泓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