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2763号原告赖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理人廖某某,系原告之母,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赖某乙,系原告之父,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赖某甲与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甲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徐 旭
审 判 员 张文新
人民陪审员 龙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鲍泓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