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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390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第三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90号原告李某甲,男被告李某乙,男。第三人徐某甲,女。第三人徐某乙,男。第三人李某丁,女。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第三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丁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间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丹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