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651号罪犯杨秀华,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民族,侗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玉屏县新店乡沙水坪村大冲组。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镇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华犯盗窃罪,判处有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赃款750元(服刑期间未缴纳,有困难证明)。于2008年6月17日从凯里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7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秀华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经考评获监狱表扬1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秀华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焕圣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张春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