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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行执字第83号

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任相月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行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任相月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经审查,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源行执字第8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相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行执字第83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任相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以申请本院执行剩余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同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