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632号罪犯胡建,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原务农,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大寨村野茅坪组。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瓮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2年9月6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建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建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至2014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焕圣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张春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