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624号罪犯白小安,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贵阳市富源南路**号。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小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服刑期间已缴纳罚金2000元),系累犯。于2010年7月5日从贵州省瓮安监狱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小安在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4月至2012年10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小安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焕圣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张春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