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6179号原告徐晓敏,女汉族,神木县人。被告张娟,女,汉族,神木县人。我院受理原告徐晓敏与被告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本庭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口头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敏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宋源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