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619号罪犯王廷,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学生,原住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恭勤路**。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2年7月10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廷在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4月24日获评监狱表扬1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廷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焕圣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张春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