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832号
申请执行人:戴翠玉,女,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徐有兵��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戴翠玉与被执行人徐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文
审 判 员 周光保
代理
审判员 陶呈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