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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832号

戴翠玉与徐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翠玉,徐有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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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832号

申请执行人:戴翠玉,女,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徐有兵��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戴翠玉与被执行人徐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文

审 判 员  周光保

代理

审判员  陶呈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