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执字第649-1号申请执行人林方森,男,汉族,住茂南区。被执行人何土金,男,汉族,住茂南区。被执行人张伟玲,女,汉族,住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何土金、张伟玲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永堂
审判员 谢 正
审判员 朱雅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