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309号申请人赵金玲,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王成清,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赵金玲与王成清合伙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成清之妻范淑玲名下的存款,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58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 森 来源: